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正常的公司产品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员工的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淮海工学院员工管理规定》及相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公司正式注册的本科全日制员工,研究生和其他各类成人教育员工可以参照执行。
员工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也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员工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的教育,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四条 对违纪员工的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员工违反校纪校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给予员工处分设置6—12个月期限。纪律处分的种类及其期限为:
(一)警告,期限不少于6个月;
(二)严重警告,期限不少于8个月;
(三)记过,期限不少于10个月;
(四)留校察看,期限不少于12个月;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处理员工违纪时,下列各项内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
(二)违纪员工签名的陈述材料;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
(四)证人证言;
(五)员工所在学院及有关单位的综述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裁决书、复议决定等。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过失违纪的;
(二)在违纪后,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展或及时改正的;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在违纪后协助学校调查取证的;
(五)在违纪后,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六)其他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在组织调查中,相互串供或对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再次违纪的;
(四)同时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的;
(五)涉外活动违纪的;
(六)勾结校外人员违纪或违纪群体的为首者、组织者、指挥者;
(七)酒后肇事的;
(八)违纪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九)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其他应予从重处分和延长处分期限的情形。
第九条 员工受处分后,能正确认识错误,思想要求进步,遵守校规校纪,有明显进步表现,在处分期满后,无其他事由,经由本人书面申请,班级评议,学院审核,学校批准,予以解除。
受留校察看处分期满者,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不主动提出解除察看申请,自动延长察看期6个月,延长期满再不提出申请,按自动退学处理;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行为达到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者可延长察看期,但留校察看期最长为24个月,达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受纪律处分且未解除者,不得参评各级先进个人和奖学金等;毕业时已完成学业但未解除处分者,不发给毕业证书,作结业处理,处分期满后,由本人申请,并提供其现实表现的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处分解除后,其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员工,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迁移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并按期离校。逾期不办的,由学校(或员工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被开除学籍的员工,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因员工违纪造成学校或被侵害人经济损失或伤害的,由违纪员工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等费用。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 员工有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的言论和行为,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经教育无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组织、煽动、强迫他人罢课、罢餐,造成较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罢课、罢餐活动,经教育无效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和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活动,破坏安定团结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或通过网络以及其他途径散布有害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组织、主办有违公序良俗或不利于员工身心健康的报告会、沙龙、俱乐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违反学校保密规定,泄漏学校有关机密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学校传播宗教或组织、参与非法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行政法规被处以行政拘留,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者,根据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使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除应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殴打他人或互殴,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持械斗殴、聚众斗殴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策划、怂恿、挑唆、用言词侮辱或以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考试纪律,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考试违纪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考试严重违纪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对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对考试严重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给予以下处分:
(一)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毕业论文、试验结果、统计资料和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包括指导教师)的成果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指导教师或任课教师许可,擅自将教师的讲义或课堂记录或属集体的实验、研究结果署名发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和科学发现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不遵守课堂、实习纪律,或违反实验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教师劝阻,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无正当理由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一定时数(旷课一天,实际学时超过5学时的按实计算,不足5学时的按5学时计算,迟到、早退三次折合旷课1学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40学时及以上,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盗窃财物行为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用公章,盗窃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或各类银行卡、网络金融支付等账号和密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六)有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损坏公私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员工住宿管理制度,扰乱员工宿舍管理、生活秩序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或将门卡(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扰乱宿舍管理秩序或影响环境卫生,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占用、骗取、出租校内公共用房、员工宿舍及床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履行请假手续,有夜不归宿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有违章用电或违规使用电器或更改宿舍管线及损坏公物,乱扔杂物,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废纸或杂物,存放、使用危险有毒物品等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无效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未经学校批准,在宿舍区域内从事租赁、代销等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服务,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其他违反员工住宿管理制度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损害校园环境和文明建设,扰乱校园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校园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无效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制造混乱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屡犯者或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从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及违禁药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使用、私藏违禁药品及有毒有害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知情不报、故意隐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用、冒用、泄露组织和个人的信息、隐私、名义等谋利或造成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国家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资助者,除追回已发款项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或者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及其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或证明文件、材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擅自将自己的账号、IP或邮件地址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通过网络制作、复制、存储、张贴、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及其他非法音像、影视、文字作品或其他有害信息,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账号、IP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实施妨碍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校园内从事售卖商品、服务或组织包车、旅游等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非法借贷等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调戏、侮辱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其他有损老员工形象,行为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在调查处理违纪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未列举的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以参照相近条款予以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及程序
第三十四条 校员工工作部(处)为员工违纪处分工作的具体协调、管理部门,保卫处负责或协调相关学院和部门调查处理员工违纪事件,教务处负责员工考试违纪的认定。
第三十五条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员工所在学院或有关部门提供违纪事实的证明材料,校员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董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员工所在学院或有关部门提供违纪事实的证明材料,会同校员工工作部(处)提出处理意见,经董事长办公会授权的校员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召集会议研究决定。
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由员工所在学院研究决定,将相关材料报校员工工作部(处),由学校发文处理。有关学院在处理员工违纪事件中,如果裁量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学校有权予以纠正。
第三十六条 在对员工做出处分决定之前,以书面形式预先告知员工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员工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分预先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处分决定机构提出申辩或陈述相关理由,逾期视为主动放弃申辩机会。
第三十七条 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员工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属于严重的治安事件,应及时报告校保卫处或当地派出所,由保卫处或派出所协助调查处理。对已调查清楚的员工违纪事件,有关部门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送交员工所在学院和校员工工作部(处),由员工所在学院与校员工工作部(处)协调处理。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处分决定机构应当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应由学院作出处分决定的违纪事件,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将由学校直接处理,同时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员工做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员工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等。
第三十九条 处分决定书由主管部门送达员工所在学院,由学院送达员工本人。员工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
第五章 申 诉
第四十一条 学校成立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受理员工申诉。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团委。
第四十二条 受处分员工对处分决定存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三条 员工申诉的办理按照《淮海工学院员工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员工对学校复查决定存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对员工实施的各种纪律处分,是员工在校期间某个方面的历史记载,员工处分文件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员工本人人事档案。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所述给予处分中有“以上”或“以下”的均含本级在内,并且上下变动幅度原则上在一到二级之内。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员工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淮海工学院员工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淮工学发〔2006〕30号)同时废止。